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8日讯 据澎湃新闻报道,一名985高校表演系的在校女大学生因在第三方平台直播,被斗鱼以违约为由索赔8000万元。
斗鱼方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该女大学生在合同期内只能在斗鱼平台直播,不能在其他平台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播活动,所以合同期内,该名女大学生选择在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独家直播协议,构成违约,进而对其发起了高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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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究竟是斗鱼方的“围猎”还是女主播的根本性违约呢?如果认为构成违约,“违约成本”又是否合理呢?对此,广东知恒(济南)律师事务所的董淑仪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如果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有效,各方应当依约恪守。若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主播方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酌情调减,即便直播平台预先设置了巨额违约金,但对于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部分,可依据司法酌减规则进行适当调整,进而实现实质正义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在该起争议中格式条款也成为了大家广泛关注的焦点, 如果认为对主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平台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则该主播可主张以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加重其责任为由要求认定无效。
但在实务中主播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竞业限制、利益分配等预先拟定并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为由进而主张相应条款无效的,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并不高。
因此,为减少此类争议,主播在签订合同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对于核心内容如有疑问,必须第一时间要求平台予以解释,如直播平台拒绝沟通并解释务必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同时直播平台也应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而非只字不提己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