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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律解|网购百万金条,商家竟因金价大涨拒发货 律师:直播间购买贵重物品需谨慎

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20日讯 “不讲诚信!”江西南昌的乐女士在某直播间花费110万元买了2300克金条,当时的售价约为482元/克。万万没想到,眼看着金价一路上涨,直播间和品牌方却给出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发货,还发布了一则延迟发货公告:“因近日金价大涨,无法如期发货,将额外补偿100元。”至今,乐女士的订单只有400克金条发货成功,还有1900克金条仍显示待发货。

对此,山东观穆律师事务所宋来飞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要确定消费者通过直播间购买金条合同的生效时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消费者下单完成的那一刻起,金条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那么,合同的销售方不发货就意味着违反了与消费者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补偿。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果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计算方式,那么消费者可以主张的损失即为下单时的金价与当前金价的差额乘以未发货的重量,也就是消费者买同样重量的金条需要比下单当时多支出的金额。商家仅补偿100元,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要确定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的对象是直播间还是品牌方,如果直播间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售金条并跟消费者签署买卖合同,那么消费者可以向直播间主张维权;如果直播间仅仅是帮品牌方带货,实际上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消费者应当向品牌方主张维权。但直播间是不是就没有任何责任,这就要看直播间是否明示了实际销售方,如果没有明确或者虽标注但令消费者难以辨别的情况下,直播间也要承担责任;如果直播间还涉及虚假宣传,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虚假广告仍带货的,应当和品牌方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由于直播的瞬时性,在没有提前录屏的情况下,很难对一些关键证据进行取证。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直播购买贵重物品时要慎重决策,切勿只关注价格优势,而忽略了合同的履行风险和维权风险,尤其是当直播购买的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时候,更要保持头脑清醒,避免陷入低价购物陷阱。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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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闪电新闻 编辑:刘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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