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子何某委托他人投资理财产品,后因投资平台无法登录,何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受托人,要求对方退回46.9万元投资款。一审法院认为,受托人的行为存在故意甚至重大过失,判决其返还何某46.9万元。被受托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依法审理该案。海口中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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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委托他人投资理财产品
2017年1月,何某与王某相互认识,从事“MFC”虚拟货币理财的王某向何某进行推介,称该种投资无风险,投资回报率高,并愿意帮忙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同年1月10日、1月18日,何某先后向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汇付理财款合计140000元。
王某在收款后以何某的名义在“MFC”理财平台注册四个不同的理财账户,并将账户的登录密码告知何某,让何某进行监督或自行操作。
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何某先后向王某汇付合计175000元,王某为此根据何某的要求,以案外人邱某的名义注册了五个不同的“MFC”理财账户,并将何某、邱某拉入学习聊天群进行“MFC”盈利规划指引。
投资平台无法登录
女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受托人
2019年4月,何某因平台无法登录、操作,便对王某注册的平台提出置疑,并要求退回投资款。王某为此与何某达成折中解决意见,赔偿“资产通”的注册费并以出借款的名义先给付70000元,在理财资金解套后再冲抵相应借款。
2019年4月19日、4月22日,王某向何某银行账户转账29800元、40000元,以微信方式支付200元。2019年11月18日,案外人邱某、林某、吴某分别将支付给王某的投资款182000元、105000元、105000元的债权转让给何某。
2020年3月13日,何某以王某收取的469000元款项为不当得利款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何某返还不当得利款469000元。
经查,何某、邱某、林某、吴某的投资款系由王某收取,经手投入到某某“易物点”购买、售卖市场,上述账户未发生任何交易。另查,上述理财游戏规则为会员通过买卖虚拟货币“易物点”盈利,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奖金结算返利依据。
无论哪种投资,回馈积分为M币,M币变现为投资者的最终目的,其实质是通过发展下线为不断涨价的GRC接盘,其性质经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定性为传销活动。
一审:受托人存在重大过失,应返还原告46.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其性质为无偿委托合同。王某相对于何某等人属于资深的投资人,对理财游戏规则的操作及盈利规则是明确知晓的,该规则明显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规则,但王某仍通过建立微信群和四处撒网拉人入伙提成等方式,鼓励下线投资者何某、邱某、林某、吴某加入理财平台,其行为存在故意甚至重大过失,何某现投资的资金(含受让的债权)除王某已返还的70000元外,现仍有本金469000元没有返还,可认定何某因王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为469000元,故何某诉求王某应返还469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何某469000元。
二审: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本案所显示的“MFC”理财投资过程,与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的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案情高度相似,均系推销“MFC”理财,以获取高额回报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拟商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反利依据。
现多人在“MFC”平台投资无收益,亦无法收回本金,何某、王某所参与的“MFC”虚拟货币理财的盈利模式,计酬和奖金结算返利模式符合传销的特征。“MFC”网上理财平台的盈利模式已被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传销行为。
因此,本案因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何某的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据此,海口中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何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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