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5日讯 “吃饺子剩醋还要收费?”浙江嘉兴,一男子去餐厅吃饭时,为了提味,便倒了两碟醋。万万没想到,在结账时,老板看到男子剩了点醋,便提出醋要收费。男子吃了这么多次饺子,还从没见过醋要收费的,便愤怒的扫了2元钱后,拨打了12315投诉热线。
1月23日,浙江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公众号,就此事进行调查情况通报。《通报》显示,经查,消费者刘某于1月21日晚在“满鑫源东北菜馆”用餐,并于18时30分支付餐费95元(其中菜金94元、打包盒1元),未有蘸醋费用收取。
对此,山东观穆律师事务所曲涵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店家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提供服务时需明确告知消费者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本案中如果店家收取剩醋费用的话,需要明码标价,在收费前向消费者释明。
另外,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同时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从店家的角度出发,对于消费者存在浪费食物的情况,店家确实可以额外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前提是将收费标准在菜单或显著位置进行明示。所以本案中店家对于消费者不浪费的提醒是正确的,符合厉行节约要求的。
值得注意的是,从相关部门后续对本案的通报的内容来看,商家确实提醒消费者不要浪费,但并未向其索要剩余醋费,系消费者在结账完毕后又折回店内扫码支付了2元离开,随后进行投诉。
本案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与商家合理经营之间的矛盾与平衡。作为商家,需要在服务中建立明示的规定,规范服务行为,以维护公平合理的交易关系;作为消费者,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和观念,维护自己的各项权益不受侵害,通过合法渠道投诉,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