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11日讯 据百姓关注报道,此前,石家庄一小区物业公司占据车库通道,拒绝未交物业管理费以及车位管理费的业主驾车进入。双方开始现场对峙,不能进场的业主高喊“物业霸凌,有家难回”。
对此,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周政瑜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根据《民法典》规定,小区全体业主基于物业所有权人的地位,对小区内的共有区域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小区业主有权自由进出其所在的物业小区,其所拥有的车辆也拥有自由进出小区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妨碍其行使权利。业主自由进出小区是所有权派生的权能之一,物业服务公司无权妨碍业主对所有权的行使。
业主欠缴管理费是基于其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债务,是业主的违约行为,其行为固然不妥,但物业服务公司对此可采取的措施是有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在业主逾期缴纳管理费用时,物业服务公司可以采取催告履行、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本案物业服务公司采用占据车库通道方式,限制车辆的正常出入,使得小区业主有家不能回,实际限制了业主对自有不动产的正常使用,侵犯了业主的物权,其行为是不妥的。在此律师特别提醒,《民法典》第944条还着重强调了物业服务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严重降低业主生活质量的方式,逼迫业主缴纳物业费。
还需要注意的是,若小区内的停车场所有权属于物业服务公司所有,则小区业主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支付一定的费用换取停车位的使用权,此种情况下,若是业主拖欠停车位租金或使用费,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所有权人,可以拒绝欠费的业主继续使用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