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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健桥医院违规开出生证被罚款10万元

法治日报 11月21日消息,就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一案,湖北省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11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 

11月17日,襄阳市卫健委在官网公布了“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公示信息显示,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助产士张某某、护士孙某某亲自接产,为施某某出具施某某的《预防接种证》及《出生医学证明》。 

襄阳市卫健委认为,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据此,襄阳市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法条链接: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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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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