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2022年8月初,王某因搬家联系某快递公司邮寄二十多双鞋子,双方约定由快递人员上门打包。
当年9月5日,王某收到货后发现快递包装箱破损,其中大部分鞋子损坏,王某向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公司辩称,王某邮寄时未选择保价服务,根据下单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快递服务协议》,未保价物品每单赔偿300元。王某主张邮寄的二十多双鞋子实际价值6600元,双方对损失数额协商无果,王某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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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快递损毁、丢失,而寄件人未保价的情形,寄件人应如何主张损失赔偿?对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的邵琦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即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丢失的,寄件人和快递公司有约定赔偿金额的应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但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因此,未购买保价的快递丢失可以按照合同的法律规定赔偿。
其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能够证明所投寄的货物价值,即使没购买保价也应获原价赔偿。
最后,应当保存好运单等相关证据,当发生类似快递丢失情况时,应先与快递公司协商,在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尽快以保留相关凭证向所在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或者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以更好地保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