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布告,对贩运毒品罪犯陈某权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罪犯陈某权,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2015年12月20日,罪犯陈某权与林某密谋运输甲基苯丙胺(即冰毒)到广东省广州市贩卖,由陈某权提供毒品和运毒车辆,由林某联系买家并将毒品运到广州市贩卖。
次日1时20分许,陈某权打电话与林某约定在广东省陆丰市某地交接毒品。2时50分许,林某到达约定地点,从陈某权车上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布袋搬到其所驾车辆后尾箱内。随后,陈某权驾车至内湖高速路收费站路段探路,确认无执法人员查车后,打电话告知林某。3时15分许,林某被警方抓获,警方从林某驾驶的汽车后尾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0.06千克,从林某丢弃在路边的烟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4.5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28克。
2016年4月25日,罪犯陈某权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后,为躲避公安机关抓捕,使用其妹夫温某身份信息和自己的照片伪造驾驶证供日常使用。
本案经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罪犯陈某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