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河北11岁男孩骑行摔倒后被机动车辗轧身亡,引发网络关注。此后,“事发道路并未竣工验收”“道路两头有路障”等信息相继被曝出;围绕导致男孩死亡的各方责任,媒体和网友的讨论一直未曾停止。
8月25日,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肇事司机姜某执行逮捕。姜某亲属对媒体称,这只是一个交通事故,不知为何被定性为刑事案件。9月4日,姜某亲属接受极目新闻采访时表示,“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
有律师分析,姜某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执行逮捕,说明检方认为该事故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原因在于道路并未竣工验收移交。
事发现场(图源:网络)
男孩骑行倒地后被辗轧
现场视频显示,一行身穿蓝色骑行服的骑友戴着头盔,在柏油路上骑行。根据一段画面中的骑速表,时速最高超过37公里,视频中有人喊“慢一点”。
随后,两辆同向行驶的单车撞在一起,一人摔倒在地,越过了道路中线。此时对向车道有一辆小车驶过,车辆虽然往右拐了一下,但明显躲避不及,车轮从倒地者身上碾过。
倒在地上的就是11岁男孩球球(化名)。按法律规定,未满12岁儿童不允许在道路上骑自行车,据媒体报道,他当时随父亲及其他骑友一起骑行,被辗轧后在送往医院途中不治身亡。
事发道路(图源:网络)
据了解,事发地在河北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9月3日,有曾和该队伍一起骑行过的骑友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该队伍一般由南往北沿着当地的南拒马河骑行,到北边的金滩公园后返回,总路程二十余公里。事发时间在8月11日早晨6点多,队伍正在由南往北骑行的路上。
事发时,肇事司机姜某驱车带着一位工友前往附近的工地上班。当时,坐在后排的工友感受到姜某向右侧打了一下方向,车辆颠簸了一下。江某一边说“出事了”,一边立即停车。下车后,他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
网传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截图中可以看到,事发时,道路两侧都有人骑行。而姜某亲属则表示,根据行车记录仪,对向来的骑行队伍突然发生碰撞,导致男孩向马路另一半倒过来,姜某躲避不及,车辆辗轧到孩子。
司机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逮捕
事件发生后,有媒体报道称,事发道路系正在施工道路,并未开放。
有当地南后台村村民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事发路段是一段堤坝道路,一直在长时间封闭施工。直到8月11日事发时,路两头都是有路障封闭的,不过路面都已经完工。
“路面修好之后,为了抄近道,中间有几个路口的障碍物都被人为拉开,机动车都可以进去。”有多位周边村民表示,虽然此处路段还未通车,但上路的机动车不少,骑行的人也很多。为了避开机动车,骑行的队伍一般都在早上8点之前出现。
另据潇湘晨报消息,该道路施工方及当地交通部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该道路尚未进行移交。这条尚未移交的道路,给该事件是否定性为交通事故留下了争议。
逮捕通知书(图源:网络)
8月11日16时,容城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司机姜某行政拘留,并羁押在看守所。姜某亲属提供的一份逮捕通知书显示,经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容城县公安局于8月25日23时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姜某执行逮捕。
姜某亲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喊冤,称这只是一个交通事故,不知为何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就此疑问,极目新闻记者联系当地公安局及检察院,均未获回应。
据了解,事发后,司机家人经当地调解,凑出20万元希望能够对男孩家属进行补偿,但被对方退了回来。
9月4日,姜某亲属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其他不愿多说。
辩护律师称将作无罪辩护
8月26日,司机姜某亲属一家人到北京,委托周兆成律师作为姜某的辩护律师。
8月28日上午,周兆成到容城县看守所见到了姜某。“他对于自己被指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感觉很不解,认为那只是一场意外,他说他没有犯罪。”周兆成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姜某对孩子的意外死亡也感到非常地痛心,所以在案发后并没有逃逸,而是第一时间想办法救孩子。
“本案应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周兆成表示,该案发生地虽为未正式移交的道路,但根据视频及现场情况,该路段已具备通车条件,交通标识齐全,车辆通行无阻,实际上已处于开放使用状态。由此他认为,本案还是应该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而非直接转入刑事程序。
施工围挡(图源:网络)
另外,周兆成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多重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包括道路发包方、承建方、男孩父亲、骑行组织者等。所以在本案的责任划分上,除了司机,还应该考虑其他各方的因素。
周兆成表示,他将为姜某作无罪辩护。他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依法公正处理此案,给受害人家属和嫌疑人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也给社会一个公正的交代。
是否属交通事故有待探讨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分析,此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尚待探讨。事故发生地点尚处于建设阶段,尚未竣工验收移交,这可能是检方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原因。不过根据相关新闻报道,事发地已经设立了齐全的交通信号标识,也经常有车辆通行,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也就是说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应当优先于普通法适用,本案作为交通事故认定也是有可能的。
袁三慧认为,如果本案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将根据责任的划分来判定姜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姜某只需面临民事赔偿;如果构成犯罪,那涉及的罪名则可能是交通肇事罪。
另外,从处罚程度来看,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是低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财广认为,从该案来看,道路管理方、骑行组织者、碰倒小孩的人、小孩家属在本案中都有相应的过错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或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同时,此路段的道路未验收,严格上讲,自行车也不能上路,因此,家长作为成年人,带着未成年的孩子在此道路上骑行属于自担风险,自身的责任不能免除。
杨财广认为,本案按照民事案件处理,可能更符合公众朴素的心理和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