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泰州市民黄先生在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云南六日游,结果在旅游过程中因导游私改线路受伤,造成了十级伤残。最终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
黄先生称,当时,合同约定旅行社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等。合同签订后,黄先生和其他游客一起在旅行社的安排下到云南旅游,结果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未按照合同约定私自增加购物点。恰巧,黄先生在购物店里不慎摔倒受伤,及时送医后,医生诊断其为胸椎骨折。最终,经过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旅行社拒绝承担责任,黄先生在治疗结束后,将旅行社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对此,旅行社表示,黄先生摔倒是他自己疏忽所致,旅行社不存在过失或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旅行社对黄先生的受伤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黄先生三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临时增加了购物店,然后安排游客自行活动,最终导致了黄先生的受伤,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此外,黄某在旅游的过程当中,本人自己走路时并没有仔细观察周围环境而不慎摔倒。因此,黄先生摔倒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未尽到谨慎观察、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