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巡视员史国生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史国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潍坊中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史国生利用担任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党委书记、所长,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二级巡视员,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7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国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史国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缴,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