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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范婧怡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业主专有部位的供水、供电系由业主与城市供水、供电部门之间产生合同关系,故物业对业主专有部位的供水、供电管理无法律授权,在业主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便限电和断电。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虽然在本条法律规定中仅提到了物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的方式而不是限制供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但实际上无论是停电还是限电,都属于限制了业主自由用电的权利,也侵犯了供电公司收取电费的权利。物业公司并非供电合同的相对人,仅起到代收款项的作用,无权对业主用电进行限制。
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但不能以限电相要挟业主达到逼迫业主缴纳物业费的目的。若物业对业主采取了停电、限电的措施,业主可向电力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若因停电、限电造成了损失,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