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24日讯 近日,湖南长沙,奔驰车主李先生将车辆送修,期间遇上大暴雨,维修车间积水一米深,车座及部分中控被泡,他的车变成了“泡水车”。汽车修理厂老板称属于“不可抗力”影响,给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按照泡水前的残值收购车辆,二是更换部件保证将车辆修复完善。李先生不同意收购方案,并要求在修理方案的基础上,增加四年半的质保。但是,汽车修理厂老板拒绝为这辆12年的老款车型提供质保。目前,双方仍在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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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赵德鹏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理解,客观上是指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即当事人无法阻止这种事件的发生;从主观上来讲,即当事人对事件的发生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但是对损害后果可能有能力避免或者降低。在发生不可抗力,且当事人已尽其应尽责任仍未能避免债务不履行或财物毁损时,才可构成不负赔偿责任的要件。
其次,虽然暴雨无法避免,但是当地已经发布预警,汽车修理厂有责任也有能力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来避免或者降低损失。
最后,针对车辆受损造成的赔偿问题,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需要第三方鉴定机构来评估。如果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