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日前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条例有什么作用?生态保护如何补偿?在国新办17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有关部门回应关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介绍,条例共6章33节,分三个方面:财政纵向补偿,用法规的形式稳定保护投入的基本盘,突出有为政府的作用;地区间横向补偿,重在加强区域治理联动,织密织牢保护合作网络;市场机制补偿,重在发挥市场主体活力,发挥有效市场功能。
此次条例出台对于完善和健全生态保护机制有何作用?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胡庆美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相关领域改革全面推进,但还存在补偿覆盖范围有限、重点不够突出、奖惩力度薄弱、相关主体协调难度大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规范不够系统全面等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措施,重在确立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保持现有政策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为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继续探索创新留出必要的制度空间。
郭兰峰指出,条例出台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标志着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项工作进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有利于推动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区域间合作、推动生态保护主体的正向激励。他表示,此前相关部门密集出台的政策措施都是引导性的,效力没有条例强,条例能够让参与生态保护主体的预期稳定下来。条例探索形成了“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格局,有利于提升各地区的主体功能,还会促进经济、社会公共服务等其他方面的合作。
生态保护补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类不同主体、部门和区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负责人王心同表示,近年来,我国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主体、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补偿资金规模逐年增长。条例的出台,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入责任,提出了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的方式。
王心同说,条例在现有基础上明确国家加大补偿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扩大补偿实施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在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方面,条例一方面明确了有关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机制,另一方面也为不同地区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法律依据。在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方面,条例提出了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多种方式,其中既包括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机制,也包括发展生态产业、建立可持续的发展惠益分享机制,还包括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等。
中央财政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能。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负责人邸东辉表示,2013年到2023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从423亿元增加到1091亿元,累计投入7900亿元。近年来水污染防治资金、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等也有显著提高。财政部门要同步推进综合补偿和分类补偿,既要支持生态环境重要地区从整体上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也要对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等生态要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推动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投入机制,提升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生态保护的整体效益。”他说。
条例明确提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司长胡汉舟说,按照目前确定的指标体系,共设了三方面32个监测指标,重点反映生态保护补偿总体水平,以及各类型的补偿规模、补偿的综合成效:财政性生态保护补偿投入,重点反映政府主导的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情况;市场化多样化的生态保护补偿,主要是反映社会参与的市场交易机制、绿色金融支持等进展情况;生态环境效益方面,主要是反映生态保护补偿的综合成效。
“条例出台不是终点,而是一个起点。”郭兰峰说,接下来将继续加大投入,对于一些存量投入要根据补偿工作实际和考核情况适时、适度提高补助标准,在增量上还要增加;要落实机制,进一步细化,建立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应用机制;要创新补偿模式,改变资金补偿的单一模式,利用生态补偿机制,使区域之间的发展更加协调,共同推进绿色发展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