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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包括张氏叔侄案和呼格案

最高法发布4起国家赔偿典型案例,其中3起涉刑事冤错案,包括张氏叔侄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呼格吉勒图家属申请赔偿案等。

5月15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为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从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司法赔偿案件中,精选出四个案例予以发布。

国家赔偿法是体现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法律。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2012年分别进行了修正。

最高法介绍,前述四个案例中,有的属于国家赔偿领域的标志性、影响性案件,有的对法律修改以及司法解释制定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既有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或其家属依法获得赔偿的案例,如吴春红、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家属申请赔偿案;也有涉及产权保护的案例,如沈阳某房地产公司申请赔偿案。所发布案例分别涉及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案由。

值得一提的是,沈阳某房地产公司申请赔偿案系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并决定赔偿的首例涉及产权保护的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案情显示,2005年至2006年间,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在参与村屯改造过程中,擅自扩大占地29.7亩。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在侦办兰胜台村干部黄某涉黑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公司及其人员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遂扣押该公司款项2000万元。案经审理,房地产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及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免刑,但前述2000万元未被生效判决认定为犯罪所得。刑事判决生效后,房地产公司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法介绍,本案审理中,房地产公司与辽宁省公安厅先于证据交换期间达成了返还财务文件的协议并于质证前履行完毕,后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组织质证期间,经合议庭主持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辽宁省公安厅于国家赔偿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房地产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后依据该协议内容作出赔偿决定并当庭宣布,当日送达且全部履行完毕。

最高法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扣押行为违法,并促成协商结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在国家赔偿程序中加强产权保护的责任担当。同时,本案敲响了大法官巡回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第一槌”,通过听取意见、证据交换、公开质证、分步协商、远程视频决议、电子签章等,有效促成了协议达成和当庭宣布决定、当日完成送达,体现了公正、高效、阳光、便民的司法追求。此外,本案所采用的利息赔偿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吸收,发挥出“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引领作用。

三起涉刑事冤错案件也入选典型案例。“如何对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给予更好的补救,尤其是如何考量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吴春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中,最高法在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新发布的解释规定,综合考量原判罪名、刑罚、羁押时间,受害人精神受损情况等诸多因素,决定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大限度地抚慰赔偿请求人所受精神创伤。

张氏叔侄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系党的十八大以来较早纠正和赔偿的具有标杆意义的刑事冤错赔偿案件。最高法表示,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改、赔”紧密衔接,再审改判后即向张辉、张高平公开道歉,收到赔偿申请十五日后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被评价为“赔得快也是一种正义”“赔得快对蒙冤者也是一种慰藉”。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积极作为和探索,为推动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指导意见的出台,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呼格吉勒图家属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本案涉及再审改判无罪,受害人死亡。”最高法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表示,人民法院本着充分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精神,认真研判并充分考虑受害人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的巨大精神痛苦等情况,从优确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并予以赔偿的整体方案。此案通过对受害人家属给予充分救济,既表达了对逝者的哀悼和对生者的抚慰,也体现了国家对刑事冤错案件零容忍及有错必纠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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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刘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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