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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建议修改《消法》完善预付式消费相关立法

3月12日,中消协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报告建议,鉴于当前预付式消费领域立法存在的粗放、零散、差异化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强调经营者举证责任,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

报告指出,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的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主要与相关立法不够健全、行政监管不够有效、司法保护存在不足、社会共治有待强化等因素具有密切关系。例如,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责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部分行业或领域中的预付式消费无人监管、有些行业或领域的预付式消费则存在多头监管的混乱现象。

特别是预付式消费纠纷多发的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领域,反映出这些领域的行政监管尚未形成有效震慑。此外,有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需要经过两审才能处理完毕,需要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经过较为复杂的审理程序,而这些程序中投入的人力、财力、时间等成本,往往会让消费者认为付出太多而回报太少,有时甚至会觉得“得不偿失”。

为此,中消协建议,首先,通过修改《消法》或制定专项立法的方式,全面、系统地规范预付式消费。为消除当前预付式消费领域立法存在的粗放、零散、差异化问题,建议细化《消法》中有关预付款消费的规定。其次,推动建立预付式消费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绝大多数的消费纠纷中,仍然采取普通民事诉讼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应对其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往往不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往往不将消费信息、预付款余额告知消费者,因此存在消费者举证困难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未来预付式消费立法中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经营者承担其已按约履行义务或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并未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举证责任,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

目前,预付式消费监管存在职能交叉、职权不明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建议由有关部门牵头建立常态化的预付式消费监管协同机制,确定年度监管行业和监管事项,联合开展预付式消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行动,将监管重点放在经营者违规办卡、不开具消费凭证、违规使用或管理预付款、无正当理由拒不退款退费、欺诈消费者、以“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针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跑路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预付款使用进行智能化监管,保障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

其次,各监管部门应为消费者提供公开、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投诉维权渠道,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对查清违法事实的经营者,要及时进行查处,并将其违法事实予以公开并按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此外,对预付式消费纠纷,行政监管部门可根据消费者的投诉要求进行调解,尽量不让消费者寻求诉讼救济,从而帮助消费者减轻诉累,降低维权成本。

此外,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模式时,也应当先充分了解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存续时间、经营能力、消费评价、资金监管措施等,判断其信用水平,选择证照齐全、知名度高、口碑好、经营状况佳的经营者。如遇消费纠纷,消费者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及时向消协组织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甚至提起诉讼,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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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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