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威海市委批准,威海市纪委监委对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隋同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隋同朋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住房;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肆意妄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公器私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
隋同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威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威海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隋同朋开除党籍处分;由威海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威海市第十六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隋同朋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威海市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