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部分煤矿暴露出“屡罚屡犯”的情形,请问在着力解决“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的问题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哪些具体规定?
2月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谈及近期部分煤矿暴露出“屡罚屡犯”的情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就“如何着力解决‘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的问题”作了回应。
薛剑光表示,这个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违法成本过低。老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特别规定》是2000年和2005年颁布的,是基于20年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现在来看,对煤矿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显过轻。在当前煤炭价格高企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不少的煤矿企业“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的现象。
薛剑光说,对此,新颁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提高罚款数额下限。《条例》在保持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衔接的基础上,提高了对煤矿企业、企业负责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比如,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业,罚款下限分别为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条例》分别提高至50万元、150万元和500万元。
二是新设较重罚则。对于未按规定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程标准、未按规定编制专项设计、未按规定进行灾害等级鉴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这些严重威胁生产作业安全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三是严格停产整改要求。《条例》规定,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应当停产整顿;存在安全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停产整顿;存在安全违法行为、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同时要求,停产整顿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停产整顿煤矿名单,并按规定组织复产验收。
四是加大关闭力度。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条例》将其列入依法关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