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布一则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栾城人民医院因「伪造、篡改、隐匿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等 6 项违法事实,触犯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等多项条例,被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警告、罚款 150,000 元。
图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根据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卫医罚决字 [2024] 第 H-1 号)》显示:
该院医生在患者进行头孢曲松钠皮试发生过敏性休克后,存在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
2023 年 5 月,某患者住院期间,该院内二科负责人与首诊医师同为主治医师。在首诊医师 5 月 4 日完成患者首次病程后,内二科负责人在首诊医师不知情情况下,次日使用账号密码登录电子病历信息系统对《首次病程记录》中患者过敏史进行修改,将「头孢曲松钠过敏」改为「过敏史不详」。
此后该医生多次篡改病历,如将「无烟酒嗜好」修改为「有烟酒嗜好」,将「无压痛」修改为「有压痛」,将「肛门正常,外生殖器正常」修改为「肛门未查,外生殖器未查」,「腹部外形正常」修改为「腹部外形膨隆」。
同时,该院医师在 5 月 5 日 14:48 与患者家属进行谈话并签字后,于当日多次增加谈话内容,属于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
增加内容包括:
「7. 患者入院后依从性差,要求奥曲肽注射液为泵入 1/日。拒绝腹部 CT 检查,多次要求调整抗生素治疗,相关风险已告知,并进一步请上级医师查房,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加以奥硝唑注射液抗感染治疗。」
「8. 入院 24 小时内将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交予主管医生,协助主管医生完成身份确认。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
「9. 除此知情同意书告知的治疗方案外,医生已经以口头方式向我告知其他替代方案,我经同意应用此知情同意书交代的方案。」
另外,该院某护士为患者入院护理评估单的询问者和填写者,在患者进行头孢曲松钠皮试发生过敏性休克后,将患者入院护理评估单内「头孢曲松钠」修改为「可疑头孢曲松钠」,「可疑头孢曲松钠」修改为「不详」。以上属于篡改病历的行为。
据调查,在封存病例时,病历中存在两份空白报告粘贴纸,但科室未对此空白报告粘贴纸粘贴的内容作出说明,在封存病历后的近 10 天内才由内二科主任将遗落在该科的高值耗材条形码和说明书剪裁页送至病案室;重症医学科未及时将化验单归档入病历中,造成封存病历中化验结果缺失,以上属于隐匿病历资料的行为。
除此之外,该院还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事实。
医院官网显示,石家庄市栾城人民医院建于 1951 年,现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鑫源路 120 号,是一所集医疗、教学、急救、预防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医院总占地面积 1.75 万平米,建筑面积 3.1 万平米,编制床位 558 张,职工 593 人。
7 月 7 日,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并不清楚此事,目前医院仍在正常营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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