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27 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
推动省级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人口 30 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 2 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 30 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 1 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地广人稀地区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保障产科持续服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调整医疗资源的除外。
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拟关停产科要广泛征求建档孕产妇意见,书面征求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医疗机构产科停业,应按规定经登记机关批准,制订业务调整预案,妥善做好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接续服务,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岗位,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移交。
各级公立医院要认真落实《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努力使综合性医院产科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严禁向产科和产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产科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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