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吴墨 编|深海
10月17日盘后,*ST明诚发布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公告。
《*ST明诚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ST明诚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所有股东均有表决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相关事项能否获得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若《重整计划(草案)》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裁定批准并顺利执行,根据《*ST明诚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股份分配和处置后,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化。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可能涉及除权(息)调整,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将对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待明确除权(息)调整安排后,公司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所涉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由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或虽未表决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将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后公告。若出资人组会议未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或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且重整计划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者已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如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值得关注的是,*ST明诚于2023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300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此,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专业律师吴立骏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23年7月26日收盘时持有*ST明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
天眼查显示,风险方面共发现*ST明诚有天眼风险信息2179条;还发现企业有法律诉讼18条,涉案总金额5472.1万元;涉诉关系52条,开庭公告18条,立案信息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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