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石叶 编|深海
11月7日,雷达财经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处获悉,近日,部分投资者诉新通联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于迎来一审胜诉判决。经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新通联需向投资者赔付部分投资损失,扣除系统性风险后,赔付比例近90%。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件中所涉事项,是在没有证监会的处罚且无监管警示或者监管措施的情况下仍获得胜诉的案例。目前尚不清楚公司是否会提起上诉,如上诉,案件将会进入二审。
作为该案件代理律师,王智斌评价此案称,新通联信息披露“虎头蛇尾”,尽管交易所只是纪律处分,在证监会未认定的前提下,但法院仍支持了投资者诉请求,这对其他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王智斌表示,凡是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买入新通联且截至2022年2月23日持股的投资者,有权要求新通联及相关直接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
收购款未及时支付却迟迟不披露
要探究案件原委始末需回溯到数年前。
2020年9月25日,新通联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联道威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湖州衍庆持有的华坤衍庆70%股权,交易作价10.15亿元,资金来源为通联道威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包括控股股东借款、并购贷款等。
此后,该重组案一波三折,新通联分别于2021年1月、4月、7月和9月发布补充公告,披露了其与交易对手签订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2021年9月1日,新通联披露了各方商定的最终交易条款,即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应于2021年9月25日前完成,而新通联应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3亿元,并在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3亿元,尾款1.5亿元于四十个(40)个工作日内支付。
正当外界以为该收购案尘埃落定之际,新通联全资子公司通联道威却未在2021年11月8日前支付首期余款,且未在2021年11月22日前支付第二期余款。公司对上述事项均未及时披露,直至2022年2月23日披露终止公告时才对上述事项公之于众。
上述终止公告发布后,新通联股价开始一路下跌,最低点跌破7元/股,较之公告发布前一日(2022年2月23日的收盘价的11.53元/股,前复权)下跌接近40%。
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年初,新强联的股东户数共计10231人,这些股东在这起事件中合法权益受损。
法院认定新通联构成虚假陈述
针对该案件,2022年9月30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交所认为,新通联对重组进展披露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徐宏菁予以监管警示。
此后,尽管证监会并未对新通联采取处罚、监管警示或者其他监管措施,但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新通联的行为已然构成虚假陈述。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买入新通联且截至2022年2月23日持股的投资者,其损失与新通联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据此判决支持了投资者的部分诉请。
据王智斌介绍,“新通联理应在其无法如约付款的第一时间披露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提示重组失败的风险,新通联迟至2月24日才首次披露其已无法履约,已严重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
王智斌表示,本批次判决中的赔偿比例较为理想。虽然不同投资者的判赔比例并不尽相同,但整体而言,判赔比例达到了区间内损失金额的90%左右。“这可能是近年来判赔比例最高的一个案件”,王智斌称。$新通联(6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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