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6月16日,太和水发布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就公司于2024年6月8日披露的《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4-037)中所述的股份协议转让事宜,近日公司分别收到上海华翀、明桥基金的告知函,公司获悉上海华翀与明桥基金于2024年6月15日签署了《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上海华翀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672.61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转让给受让方明桥基金,明桥基金受让前述股份所用资金为明桥基金相关基金产品募集的资金。同日,公司收到上海华翀、明桥基金分别编制并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协议转让前,上海华翀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本次协议转让后,上海华翀持有公司股份52.3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6%;上海华翀合计减持公司672.61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
本次协议转让前,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明桥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后,其将持有公司672.6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4%,将成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非第一大股东)。
太和水称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该股份协议转让事项能否实施完成及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2月5日,太和水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太和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太和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对何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对徐小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张晏维师告诉雷达财经,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凡是在2021年1月28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买入过,且在2023年7月11日收盘时持有太和水股票的受损股民,可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太和水注册资本11324.71万人民币,超过了97%的上海市同行,实缴资本50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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