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就有私募管理人收到中基协发送的通知,告知将于2024年6月对相关机构开始现场检查。相关机构需做好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通知称,检查期间机构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在岗配合检查,协会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延伸检查,如涉及机构关联机构、合作机构、外聘机构等机构及人员的,机构需协调以上机构提供材料、约谈相关人员。对拒绝或不配合检查的情况,协会将依法采取自律措施。
6月7日,中基协对一类私募提出了整改要求。据媒体报道,中基协向部分私募管理人发布了《关于开展未托管私募证券基金专项核查整改的通知》,针对目前未托管的私募证券基金开展专项核查整改。
通知称,此次专项核查整改适用范围为截至通知发布日,依据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中管理人填报信息,存在存续运作的,未进行托管的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
具体核查整改要求包括: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未托管私募证券基金应当聘请托管人;3个月整改期结束前已完成清算的基金,可豁免整改。相关基金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展期,基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整改期结束后,协会将针对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及相关基金进行风险核查,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信息公示、约谈、暂停新产品备案等自律管理措施。未托管私募证券基金应当持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至清算结束。
此外,5月31日,就有消息传出,中基协向部分私募管理人发布通知,要求其对专职员工不足5人或存在高管缺位的情况进行自查整改。
通知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专职员工应不少于5人。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九条已对“专职员工”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此外,《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任职要求,原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6个月内聘用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对专职员工不足5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缺位现象的机构,协会要求其对照《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要求,开展自查并及时整改,不得影响经营业务有效运转。如后续仍不符合要求,协会将根据《登记备案办法》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在前期公示基础上,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以及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自律管理或纪律处分措施。如无展业计划,请机构及时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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